
在合同談判和簽訂階段,首先是要確定用戶的誠信,加強資信調查。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、貿易對象的道德、貿易經驗等,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,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。
同時,合同文本主要防范以下風險:
1、談判前參照完善的格式樣本談判,避免遺漏有關條款。
2、盡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,自己掌握主動權。
3、在磋商過程中,E—MAIL、傳真或口頭等方式的,約定以簽訂正式合同確認書為準,使合同具有確定性、公開性、告誡性,避免電子證據(電子郵件、電子數據、傳真)的證據缺陷。
4、防止侵犯外國專利權。因為目前我國出現較多此類糾紛,要注意避免侵權帶來的收匯風險,明確法律責任。
5、支付條款風險防范:如果是匯付方式,盡量在合同條款中要求進口商提供銀行保函。如果采取托收方式,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國家對D/P方式,常常按照D/A方式處理的做法,更要注意設法在進口商付款前確保貨物的所有權,防止錢貨兩空。在辦理托收時不要在托收委托單上指定代收行。如果是L/C方式,要注意規定對方開證時間、開證銀行,并要求進口商退貨時須3套正本提單全退回方可。
6、違約金條款不要遺漏,一定要全面,幅度可以高,但不要太高,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,等于讓裁判庭自己決定。
7、商檢條款:合同應對檢驗標準、檢驗期限、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,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,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。商檢 certificate是買賣雙方結算、計算關稅 、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。
8、不可抗力條款:最好在國際合同中盡量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、證明條件、通知期限,這可以避免進口商找借口不付款。
9、爭議解決方式條款:由于國外執行難等許多原因,最好約定仲裁條款。條款表述要規范,不能模棱兩可造成麻煩。
10、法律適用條款: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解決爭議。
11、可以規定“貨物所有權保留”條款。在不影響正常貿易情況下,約定在進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,貨物仍由出口商所有。
12、對方提供的合同,防止看不見的條款,即“影子條款”。對方提供的合同,帶回公司考慮后再簽,不要匆忙簽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