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13-08-23 17:37
8月22日,巴基斯坦內閣經濟協(xié)調委員會召開會議,決定自8月31日起取消黃金進口的禁令,并實行修訂后的關于進口黃金并制作成首飾出口的措施。修訂后的主要內容包括:在循環(huán)操作的情況下,單方進口黃金的上限為25公斤;進口方需在120天(原為180天)內將進口黃金制作成增值黃金首飾出口;提高黃金首飾的最低增值量要求;禁止將相應進口黃金在國內市場銷售;對黃金首飾出口進行隨機抽查;出口商至多獲得50%(原為100%)的黃金形式的出口收益,實現(xiàn)黃金形式或外匯形式的出口收益的最長時限為120天(原分別為240天和180天);黃金進口和增值黃金首飾出口均須在指定關口進行等。